解放勋章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且无重大过失人员的勋章,分一、二、三级。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相关决议和条例,决定将解放勋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 年 9 月 3 日 - 1950 年 6 月 30 日)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两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其中,一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勋章外形为钝五角星形,略章为黄色底色上表示级别的一、二、三道红色竖杠。一级解放勋章通径5.6厘米,重量52克,材质为金;二级解放勋章通径5.2厘米,重量40克,材质为金银镶嵌;三级解放勋章通径4.8厘米,重量33克,材质为银。

(馆藏藏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解放勋章)
解放战争是中国人民为建立新中国而进行的一场伟大的革命战争,无数战士浴血奋战、英勇牺牲,众多仁人志士投身其中。解放勋章的颁发,让那些在战争中建立不朽功勋的人们的事迹得以铭刻,使这段波澜壮阔的历史不被遗忘,让后人永远铭记他们为国家和民族所做出的巨大牺牲和贡献。